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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作出期限

更新时间:2018/9/18 21:09:00 浏览次数:3279 编辑:黄伟律师(内江) 打印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证据,是交通事故赔偿的依据。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不是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的期限是多久?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2条的规定,分三种情形:一般情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10内制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内制作;如有检验、鉴定情形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