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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选取姓名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7/9/8 9:11:00 浏览次数:3229 编辑:黄伟律师(内江) 打印

  《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所以,公民的姓氏可以随直系长辈血亲姓,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还可以随扶养人姓。但是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