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劳动合同按照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只约定了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没有确定合同的终止日期。但不是绝对无期限,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变更、终止。
根据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1、协商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法定签订,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推定签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者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2倍的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