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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补偿金

更新时间:2017/3/13 17:50:00 浏览次数:2004 编辑:黄伟律师(内江) 打印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因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关系的;

  2、劳动者先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

  5、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从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7、终止非全日制用工的;

  8、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