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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无法确定肇事者谁来承担责任

更新时间:2017/3/7 14:51:00 浏览次数:2696 编辑:黄伟律师(内江) 打印

  高空抛物,不但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危害。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所以,能够找到肇事者的情况,肇事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不能确定谁是肇事者呢?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由此可见,无法确定肇事者的情况,由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它人一起补偿受害者。注意,这里是补偿,不是赔偿,因为其它人对受害者承担的是公平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