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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7/3/9 16:23:00 浏览次数:1498 编辑:黄伟律师(内江) 打印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同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由此可见,劳动者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所以,无论发生什么情况,用人单位都要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是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