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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假结婚,我国法律只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更新时间:2017/7/12 10:20:00 浏览次数:3324 编辑:黄伟律师(内江) 打印

       现在,有少数人为了拆迁、购房或其他目的与他人假结婚。但是,只要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假结婚就成了真结婚,婚姻关系有效且不能撤销。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所以,假结婚就是结婚,想要解除,就只有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并且假结婚存在很多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一)、(三)、(四)两种情形都可能消失,如果当事人欲主张婚姻无效时疾病已经治愈或者双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则不能主张婚姻无效。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2条还规定,这里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据此,请求权人行使撤销婚姻请求权的期间是除斥期间,即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法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项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请求权人便不能请求撤销其婚姻,只能通过离婚来解除其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