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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17/4/4 20:31:00 浏览次数:3021 编辑:黄伟律师(内江) 打印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有如下特点:

       一、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二、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注: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