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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

更新时间:2017/3/2 10:35:00 浏览次数:2587 编辑:黄伟律师(内江) 打印

  我国《合同法》第七章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可见,合同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条款适用,不能同时适用定金和违约金条款。但只能是没有违约的一方选择,可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条款适用。

  但是,《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所以,定金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最多是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视为预付金额。

  另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所以,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适用对你有利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