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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下班返回酒店洗澡不应认定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

更新时间:2020/2/22 11:28:00 浏览次数:2187 编辑:黄伟律师(内江) 打印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0民终10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资中县盛世商务酒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水南镇资州大道南一段145号博航地产.财富国际7幢1-6-1号。

  经营者:蔡生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健林,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华,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俊英(死者刘德凤之妻),女,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洋(死者刘德凤之子),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祖仕(死者刘德凤之父),男,193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球溪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云秀(死者刘德凤之母),女,194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球溪镇。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礼义,资中县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资中县公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资中县盛世商务酒店(以下简称盛世酒店)因与被上诉人何俊英、刘洋、刘祖仕、赵云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9)川1025民初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盛世酒店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健林,被上诉人何俊英、刘洋,被上诉人何俊英、刘洋、刘祖仕、赵云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礼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世酒店上诉请求:1.判决撤销(2019)川1025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提交的多份病历、医院结算票据、医保以意外事故报销的单据以及盛世酒店提交的视频、员工证人吴倩证言均证实,刘德凤是自己在厕所洗澡时不慎摔倒受伤,并非是为盛世酒店提供劳务时受伤;刘德凤已经退休不应计算35,000元误工费;刘德凤入院后呈现植物人状态,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已经包含在医疗费用中不应另行计算,且护理费未扣除icu病房天数,也无证据证明需要二人护理;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被扶养人无其他生活来源,且诉状中自认被扶养人居住在农村,其提交的居住在城镇的说明不应采信,不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刘德凤并非为盛世酒店提供劳务时受损,其上班期间洗澡违反劳动纪律,入厕所洗澡没有注意防范受伤对事故发生具有完全过失。盛世酒店在厕所采取了安全提示和安全防范措施,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没有任何过错,一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予以纠正。

  何俊英、刘洋、刘祖仕、赵云秀辩称,刘德凤与盛世酒店签订了劳动合同,因其已经退休没能认定工伤,但其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受伤时间地点均在工作区域,其损害结果经鉴定也是因摔伤造成。刘德凤受盛世酒店雇请担任维修技师,工作时间摔倒,系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对误工费等认定是清楚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何俊英、刘洋、刘祖仕、赵云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盛世酒店赔偿何俊英、刘洋、刘祖仕、赵云秀丧葬费32,358.50元、治疗费144,441.66元、误工费35,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7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0元、营养费10,500元、死亡赔偿金664,32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8,710元、鉴定费65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5381元、复印费360元,各项损失共计1,070,071.1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7日,刘德凤(死者)与盛世酒店签订《劳动合同》,聘用期限三年,2018年1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在盛世酒店处担任维修技师一职,因刘德凤已办理退休,未办理工伤保险。劳动合同订立后,刘德凤在盛世酒店处上班。2018年7月14日晚上10时许,刘德凤在盛世酒店厕所洗澡摔倒,造成头部受伤,“120”在刘德凤上班地点将其接往资中资州医院抢救治疗,当日转入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2018年8月29日又转入在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治疗,2018年11月1日回资中资州医院继续治疗,在审理过程中,刘德凤于2019年6月28日死亡,共计治疗时间350天。刘德凤从受伤至死亡,共发生治疗费558,296.46元(其中资中资州医院第一次入院1224.07元、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118,192.67元、四川省人民医院226,062.33元、内江120至四川省人民医院1604元、资中资州医院第二次入院至死亡185,354.39元、白蛋白25,859元),扣除医保报销413,854.80元,还剩余144,441.66元,何俊英、刘洋、刘祖仕、赵云秀主张治疗费144,441.66元、丧葬费32,358.50元、误工费35,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7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0元、营养费10,500元、死亡赔偿金664,32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8,710元、鉴定费65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5381元、复印费360元,损失共计1,070,071.16元,盛世酒店已支付了12万元。刘德凤受伤后,向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鉴定,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刘德凤在盛世酒店发生事故伤害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且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工伤受理的条件。在庭审过程中,何俊英、刘洋、刘祖仕、赵云秀申请司法鉴定,经委托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泸科正【2019】精鉴字第55号司法鉴定意见(2019年5月15日出具):1.被鉴定人刘德凤目前犯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植物人状态。2.被鉴定人刘德凤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泸科正【2019】临鉴字第522号司法鉴定意见(2019年5月20日出具):刘德凤所致损伤其后遗功能障碍程度评定为壹级、陆级伤残。刘德凤目前属于完全护理依赖程度。刘德凤的续医费用建议按医嘱每日需七百元左右进行治疗六个月;若肺部感染、癫痫、凝血功能障碍等得到控制,重度营养不良,重度贫血等得到改善,其续医费用建议参照《四川省法医临床鉴定执业指引》:植物状态生存2年内1000元-1500元/月。刘德凤受伤符合摔倒受伤。刘德凤目前的现状与摔倒受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现有送检材料不能认定刘德凤目前的现状与自身其他疾病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刘德凤受盛世酒店雇请担任维修技师,在工作时间摔倒,系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死者刘德凤作为提供劳务方,其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注意自身的安全保障,自己不慎摔倒,造成严重后果,对事故的发生有过失,其自身应承担次要民事赔偿责任即10%,盛世酒店是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即90%。本案赔偿范围,死者刘德凤医疗费558,296.46元(其中资中资州医院第一次入院1224.07元、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118,192.67元、四川省人民医院226,062.33元、内江120至四川省医院1604元、资中资州医院第二次入院至死亡185,354.39元、白蛋白25,859元),扣除医保报销413,854.80元,还剩余144,441.66元,一审法院予以认定;何俊英、刘洋、刘祖仕、赵云秀主张丧葬费32,358.50元、误工费35,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7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0元、营养费10,500元、死亡赔偿金664,32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8,710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认定;鉴定费6500元、住宿费5381元、复印费360元何俊英、刘洋、刘祖仕、赵云秀提供了发票,一审法院予以认定;交通费2000元,何俊英、刘洋、刘祖仕、赵云秀未提供票据,考虑为治疗的实际发生,一审法院予以认定;以上赔偿金额共计1,070,071.16元。关于盛世酒店对刘德凤已经退休不应计算误工费、刘祖仕和赵云秀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农村户口)不应按城镇标准计算的辩解,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盛世酒店要求品迭借支给何俊英、刘洋、刘祖仕、赵云秀的120,0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另盛世酒店为刘德凤治疗期间支出的9622元住宿费,其没有在本案主张,本案不作处理。综上,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刘德凤因摔倒受伤造成的治疗费144,441.66元、丧葬费32,358.50元、误工费35,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7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0元、营养费10,500元、死亡赔偿金664,32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8,710元、鉴定费65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5381元、复印费360元,损失共计1,070,071.16元,盛世酒店承担90%的责任即963,064.04元,盛世酒店已支付120,000元,尚欠款843,064.04元由盛世酒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何俊英、刘洋、刘祖仕、赵云秀;二、驳回何俊英、刘洋、刘祖仕、赵云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盛世酒店未按照法律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从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30元,由何俊英、刘洋、刘祖仕、赵云秀承担1443元,盛世酒店承担12,987元(何俊英、刘洋、刘祖仕、赵云秀已预交17,205元,退回2775元,垫付的12,987元盛世酒店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清)。

  二审举证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庭审后,何俊英等根据法庭要求提交了一份球溪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刘祖仕、赵云秀未领取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盛世酒店质证无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二审补充查明,二审庭审时,何俊英当庭陈述刘德凤平时上班从不在酒店洗澡,当天是其家中停水停电,后又强调其不知道刘德凤当天是否是在酒店洗澡,其与被上诉人刘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都认可刘德凤系酒店厕所摔倒,但否认是在酒店厕所“洗澡”摔倒。另查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厕所照片证实,厕所内有用于洗浴的花洒,墙壁上贴有“小心地滑”的警示标志,但盛世酒店提供的照片上显示地面还铺有一张防滑胶垫,而何俊英等人提供的照片则未显示有防滑胶垫。又查明,二审庭审双方均认可,刘德凤的上班时间为早上8点至晚上10点,盛世酒店并不提供住宿,监控视频显示,刘德凤于事发当天晚上约9:49分着长裤短袖及鞋,衣着完整进入厕所,约10:13分仅着短裤,赤膊肩搭毛巾走出厕所,到上楼梯时,可见是赤脚走路。又查明,关于护理,医嘱为留人陪伴,盛世酒店对护理费等计算提出异议,二审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阐述认定。再查明,2019年12月18日,球溪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证明》载明,刘祖仕、赵云秀,经查询四川省养老保险年检系统未领取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盛世酒店未提供证据证明二人有其他生活来源。

  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1.刘德凤是否系为盛世酒店提供劳务受伤,盛世酒店应否承担相应责任;2.一审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认定是否正确。

  本院认为,关于刘德凤是否系为盛世酒店提供劳务受伤,盛世酒店应否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双方对刘德凤在2018年7月14日晚上10时许在盛世酒店厕所摔伤后致死并无争议,只是何俊英、刘洋、刘祖仕、赵云秀现否认刘德凤系在厕所中洗澡,但其对一审判决作出的刘德凤在厕所洗澡摔伤的认定未提起上诉,且结合病历、盛世酒店提交的视频、证人吴倩证言等一审在案证据,一审判决认定刘德凤系在厕所中洗澡摔伤致死,事实清楚,并无不当。基于此事实,双方争议焦点是判断刘德凤下班之际在厕所洗澡是否为从事雇佣活动提供劳务的行为,根据事发时到场的何俊英关于刘德凤平时都不在酒店洗澡,事发当天其家中停水的当庭陈述,以及盛世酒店关于刘德凤的工作性质不需要在酒店洗澡,事发当天是其家中停水到酒店洗澡的主张,应当认定:

  刘德凤工作性质不需要在酒店洗澡,其平常也不在酒店洗澡,则其洗澡的行为,应属于本应回家处理的私人事务,不属于提供劳务的行为,也不属于提供劳务所必须的收尾性工作,不能视其为是为盛世酒店提供劳务的正常延续。事发当天刘德凤在酒店洗澡的原因,并非酒店工作所必需或其他酒店原因,而是其家中停水的自身个人原因,其前往酒店洗澡是将本应在家中处理的私人事务放在酒店中进行,不能认定其系从事雇佣活动提供劳务时受伤,何俊英、刘洋、刘祖仕、赵云秀据以主张酒店承担雇主无过错责任于法无据。刘德凤因处理私人事务在酒店中洗澡摔伤致死,与其他人在酒店提供的公共场所中受害的归责原则应当一致,即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确定盛世酒店在其未尽合理限度安保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现有证据证实,盛世酒店在该厕所内虽设置有“小心地滑”的警示标志,但对是否有防滑地垫存疑,其安保措施存在一定缺陷,其也未提出证据证明其另行采取了其他安保措施完全不存在过错;而刘德凤系将下班后,家中的私人事务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处理,且在自身年龄较大情形下,洗浴时未采取穿着拖鞋等必要防滑措施,其自已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慎摔倒是其受害的主要原因,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盛世酒店在履行安保义务时还存在其他过错,故刘德凤对其受害应负主要责任,盛世酒店负次要责任。综合考虑刘德凤系盛世酒店雇员等全案因素,本院酌定其承担60%的责任,盛世酒店承担40%的责任。

  关于误工费,刘德凤虽已退休,但其退休后尚有劳动能力到盛世酒店从事劳务,故其因死亡导致的误工损失客观存在,参照其个人在盛世酒店工作收入情况,一审认定支持相应误工费并无不当;关于护理费,刘德凤死亡前为植物人状态,医嘱为留人陪伴,被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医疗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需两人护理,或提供确有两人护理的充分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的规定,一审认定护理人员为两人不当,护理费应按一人计算,金额相应酌减为35,000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盛世酒店辩称已经包含在医疗费用中,并无法律依据,一审依法予以认定并无不当;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被上诉人提供了球溪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刘祖仕、赵云秀未领取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证实二人并无其他生活来源,盛世酒店亦未提供二人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据,故一审认定二人作为刘德凤的父母系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并无不当,双方对刘德凤为城镇居民均无异议,则一审对受害人为城镇居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也并无不当。

  综上,资中县盛世商务酒店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9)川1025民初832号民事判决;

  二、刘德凤因摔倒受伤造成的治疗费144,441.66元、丧葬费32,358.50元、误工费35,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0元、营养费10,500元、死亡赔偿金664,32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8,710元、鉴定费65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5381元、复印费360元,损失共计1,035,071.16元,资中县盛世商务酒店承担40%的责任即414,028.46元,资中县盛世商务酒店已支付120,000元,尚欠款294,028.46元由资中县盛世商务酒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何俊英、刘洋、刘祖仕、赵云秀;

  三、驳回何俊英、刘洋、刘祖仕、赵云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资中县盛世商务酒店未按照法律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从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430元,由何俊英、刘洋、刘祖仕、赵云秀承担8658元,资中县盛世商务酒店承担57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430元,由何俊英、刘洋、刘祖仕、赵云秀承担8658元,资中县盛世商务酒店承担57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锋

审 判 员  吴 敏

审 判 员  王 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荔杨博

书 记 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