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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拖欠工程款法院按协议约定判决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

更新时间:2020/2/18 11:51:00 浏览次数:2385 编辑:黄伟律师(内江) 打印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1011民初3351号

  原告:陕西科胜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女,汉族,1985年5月27日出生,陕西省扶风县人,系该公司总裁私人助理,住陕西省扶风县(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广建装修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系重庆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陕西科胜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胜公司)与重庆广建装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科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和被告广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广建公司给付原告科胜公司工程余款19万元及从2015年11月30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为止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原、被告双方就内江万达广场酒店幕墙工程抢工事宜签订《内江万达广场酒店幕墙工程帮工协议》(以下简称”帮工协议”)约定:”帮工事宜结算金额人民币71万元,被告广建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科胜公司20万元,同年11月30日前支付51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广建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至2017年1月23日,共计向原告科胜公司支付工程款30万元。2017年6月15日,原被告就余款达成新的《协议书》约定:”被告广建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前向原告科胜公司支付12.8万元,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余款20万元定于2017年7月30日前付清,如未按约定付款,原告科胜公司有权按照双方2015年9月签订的”帮工协议”约定内容追究被告广建公司的相关违约责任”。《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广建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至2017年9月8日,共计向原告科胜公司支付了23.8万元,剩余19万元至今未付。故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广建公司辩称,1、被告一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3.8万元;2、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其违约金高于所欠工程款,不应得到支持;3、即便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也应按照原告的实际损失予以降低并只能从2017年6月15日起算;4、原告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存在如下争议:一、”帮工协议”与《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二、被告究竟尚欠原告多少工程款?三、原告的违约诉求是否应当予以支持以及本案违约金究竟应从何时开始计算?计算至何时为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作如下阐述:针对第一个问题,从两份协议特别是《协议书》第5条的约定,已经明确该协议是附解除条件的协议,即被告未按《协议书》的节点履行,原告保留按照”帮工协议”约定追究被告的相关责任的权利。本案因被告未按《协议书》第5条的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该《协议书》应当解除,双方应当按照”帮工协议”的约定履行权利义务;针对第二个问题:通过庭审证实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71万元,因被告已履行53.8万元,故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应为17.2万元。针对第三个问题,原被告在”帮工协议”中明确约定”若被告2015年11月30日未能付清全部款项,则原告按未支付金额的月息2%收取违约金,不足一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至被告支付完毕为止”,该约定已经明确了违约金,并从2015年11月30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为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附有解除条件的《协议书》,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而将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又回到”帮工协议”上来。履约中被告尚欠原告工程价款17.2万元。基于”帮工协议”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被告应当严格遵守,庭审中被告提出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违约金应从2017年6月15日起算,因被告未能全面履行《协议书》第5条的约定,其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当按照”帮工协议”约定的2015年11月30日起履行;原告基于《协议书》的约定提出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余款19万元的主张,因被告未能全面履行《协议书》第5条的约定,该协议已被解除,其主张不予支持,而应按照”帮工协议”所确定的工程价款以及被告已经履行的部分工程价款来确定被告尚欠的工程价款。本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广建装修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陕西科胜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未付清的工程价款17.2万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从2015年11月30日起,以17.2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陕西科胜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49元,由被告重庆广建装修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陕西科胜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重庆广建装修股份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工程价款时,一并向原告陕西科胜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谢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刘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