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决定劳动者的权利能否获得保障的关键。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所以,劳动者应当及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劳动争议发生后,若不在仲裁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可能面临权利无法救济的风险。
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的规定及适用《劳动法》。《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