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以后,首先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该怎么救济呢?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施行,该条例第53条第1项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条例于2010年12月20日予以修订,根据新修订的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之规定,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