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是指在合同履行、变更、终止等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争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种类繁多,有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服务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行纪合同。合同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合同内容由双方当事自行协商,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能拘束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合同纠纷的管辖
合同纠纷的管辖,可以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即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依照约定的确定管辖。但不得违反关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规则。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点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的种类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1.争议的标的是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
3.争议标的为前述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之外其他标的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4.即时结清的合同,以实际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注意,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但没有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